黨建工作當前位置:首頁>黨的建設>黨建工作中共重慶鼎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黨組織負責人約談制度》發布日期:2020-07-13一、為了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壓緊壓實黨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主體責任,加強黨內監督,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用好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強化對黨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營造公司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堅持實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全覆蓋和嚴管厚愛相結合的原則。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約談對象,逐級進行約談。公司黨委、總支和支部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對其直接管理(監督)的本級班子成員和下一級黨政負責人或黨員開展約談;必要時,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可以對所管理(監督)的下級黨政負責人和黨員越級約談。 四、約談主要是提醒約談和預防約談。黨組織負責人發現本級班子成員、直接管理(監督)的下級黨政負責人或黨員在政治、思想、作風、廉潔、工作及生活等方面已經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反映或投訴,輕微違紀,給國家、單位造成了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及時開展提醒約談,指出問題,幫助其改正錯誤,避免再次出現或發生更嚴重問題;對人、財、物管理,項目管理,投融資、兼(并)購、工程建設及采購等廉潔風險較高、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大的崗位人員,要經常性開展預防約談,防止出現問題。問題比較嚴重的,由公司黨委或紀委進行誡勉談話。 五、黨組織負責人對直接管理(監督)的約談對象原則上每年約談至少2次,上、下半年各1次,提醒約談及時開展。 六、約談應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由談話人作好談話記錄,每年底交本級黨組織統一歸卷存檔備查。 七、約談應在安全的地點進行,同時做好被談話人的思想工作。 八、被約談人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或本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約談,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應正確對待組織的批評、幫助和監督,并如實說明問題,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打擊報復。 九、對不履行約談責任或不按要求接受約談的黨員,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紀依規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處分。 十、本制度從2019年9月6日起執行,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