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當前位置:首頁>黨的建設>黨建工作《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選拔任用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發布日期:2022-04-22中共重慶鼎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 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選拔任用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健全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管理人員隊伍,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和戰略部署的順利推進,促進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把好干部選出來、用出來、管出來、帶出來,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組織和群眾認可; (五)民主集中制; (六)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七)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管理人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干部隊伍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管理人員應當進行調整,推進管理人員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管理人員系指: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工程師、工會副主席等公司助理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各職能部門正副職管理人員; (三)子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經營班子成員; (四)分公司經營班子成員; (五)相應的黨群干部:公司黨委所屬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公司所屬各獨立法人單位工會主席,公司團委書記,公司女工委主任等。 本辦法所稱科級管理人員系指: (一)公司職能部門內設機構正副職管理人員; (二)各分(子)公司助理級管理人員; (三)各分(子)公司所屬的部、科室、車間、站等正副職管理人員; (四)相應的黨群干部:墊江縣脫硫廠有限責任公司黨總支所屬黨支部書記、團總支書記、女工委主任等。 第五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行政類和黨群類管理人員原則上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安排。 第六條 堅持依事定崗、依崗擇人,合理確定各單位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職數,嚴格按職數配備管理人員,具體職數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條 公司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根據任期綜合考核結果,決定續任、改任或退出。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實際控制公司)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其它子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任免權限 第九條 公司管理人員的任免權限為: (一)公司黨群部、紀委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的中層管理人員,由公司黨委會討論決定任免;行政類中層管理人員,經公司黨委會討論提出任免意見,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聘用(解聘); (二)子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經營班子成員,根據子公司章程,需公司推薦或提名的,經公司黨委會討論提出意見,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推薦或提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分公司經營班子成員,經公司黨委會討論提出意見,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聘用(解聘); (三)公司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公司各級群團組織負責人的任免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推薦到分(子)公司擔任科級管理人員的,經公司黨委會討論提出意見,由分(子)公司按規定辦理任免職手續后,報公司備案;分(子)公司任免科級管理人員,由分(子)公司按規定程序提出任免意見,報公司黨委會同意后,由分(子)公司按規定辦理任免職手續后,報公司備案; 第十條 推薦管理人員在其任職單位外兼職或在社團兼職的,需報公司黨委會研究同意,屬行政類的需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后,科級管理人員直接按程序推薦,中層管理人員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后按程序推薦。 第十一條 在公司黨委領導下,公司人力資源部是選拔任用管理人員牽頭抓總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十二條 公司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和上級工作要求在企業落實、落細、落地。 (三)具有勝任管理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具備職位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認同企業價值觀,忠誠感恩、憂患堅韌、開放包容、擔當實干,以一域服務全局,帶頭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卓有成效的開展工作。 (四)能夠正確行使權力,正確對待名利,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堅持原則,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嚴以律己,以身作則。 (五)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原則,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注重溝通協調,有較強的群眾觀念,密切聯系群眾,能夠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學歷和職稱要求: 1.擔任中層和科級管理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萍耙陨衔幕潭?,其中公司助理級管理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相應的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2.擔任生產技術管理類、安全管理類、財務類等專業技術業務較強的部門負責人需要具備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擔任對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資格有特殊要求的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二)工齡和基層工作經歷要求: 1.擔任科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2年以上工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應當具有累計1年以上工齡),1年基層工作經歷; 2.擔任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具備4年以上工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應當具有累計3年以上工齡)和3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應當具有累計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三)逐級晉升任職年限要求: 1. 由科級副職管理人員晉升為科級正職管理人員的,應在科級副職職位任職(或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2. 晉升為中層副職的人員,須在科級正職職位任職(或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不滿2年的,須在科級正職職位與科級副職職位任職(或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共4年以上; 3.由中層副職管理人員晉升為中層正職管理人員的,應在中層副職職位任職2年(或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不滿2年的,須在中層副職職位與科級正職職位任職(或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共4年以上。 新提拔為科級副職管理人員,原則在公司后備力量庫中選拔。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擔任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管理人員,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職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班子結構需要或者管理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合資公司急需引進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破格提拔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實行公司管理職位禁入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選拔任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公司選拔任用管理人員主要采取民主推薦選拔方式,也可以采取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的方式。 第十七條 個別提拔任職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 分析研判和動議 (二) 民主推薦 (三) 考察 (四) 討論決定 (五) 任職 第十八條 分析研判和動議 (一)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分(子)公司領導班子和公司各級管理人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一般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議干部選任工作: 1.機構改革、機構變動的; 2.管理職位出現空缺的; 3.干部隊伍結構需要優化或按規定需要交流輪崗、回避任職的; 4.管理人員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的,或者經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或受黨紀政紀處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5.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選派或配備干部的。 (三)公司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隊伍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1.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各方意見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分(子)公司領導班子和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在動議過程中,個人向組織推薦選拔任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2.公司黨委書記召集分管人事的領導、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研究完善初步建議,并在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專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與有關領導溝通,進一步完善初步建議。 3.黨委書記主持召開書記辦公會對初步建議進行討論醞釀,根據討論醞釀情況,公司人力資源部形成干部工作建議方案,提交黨委會審議。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四)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管理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單位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管理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管理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職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第十九條 民主推薦 (一)個別提拔任職,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二)在公司管理人員選拔任用中,由同層級副職到同層級正職任職或由下一層級正職到上一層級副職任職的,屬于個別提拔任職,應當經過民主推薦; 由中層正職到公司助理級任職的,由子公司總經理(經理)到董事長的,同層級行政副職擔任黨組織副書記,由科級正職到分(子)公司助理級等屬于進一步使用,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同層級職位變化時,需要對人選情況進行談話了解,不進行民主推薦和考察。 (二)民主推薦中層管理人員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做好談話記錄。 2.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職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由公司黨委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原則上應當差額提出。 3.召開推薦會議。公司黨委主持會議,考察組就民主推薦職位、選拔范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進行說明,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4.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5.向公司黨委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三)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行: 推薦中層管理人員時,談話調研推薦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司助理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中層管理人員、內設機構負責人,下屬單位黨政負責人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在參加談話調研推薦人員基礎上,隨機抽取部分職工代表參加。 上述參加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作適當調整。 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民主推薦程序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 第二十條 考察 (一)公司黨委根據考察組匯報情況及推薦職位要求集體確定考察對象。 1.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職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2.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2)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3)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5)除特殊職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6)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二)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公司黨委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三)考察必須依據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1.突出考察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 2.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3.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4.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公司決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職位職責情況及取得的實際成效; 5.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于擔當、奮發有為, 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公司有關規定,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6.強化廉潔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堅持原則,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7.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職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8.考察管理人員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 (1)根據公司黨委的安排和要求,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3)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考察預告; (4)采取個別談話。根據擬任職位的職責任務,有針對性制定談話提綱,保證談話質量。因故不能參加面談的,可以通過電話或書面等方式向考察組反饋意見。談話記錄保存備查。同步進行民主測評和德的表現情況調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談話范圍同談話調研推薦,可以適當調整; (5)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6)審核干部人事檔案??疾旖M組織對考察對象的人事檔案進行認真審核,審核檔案材料有無篡改、偽造等情況,重點審核“三齡兩歷”、與任職資格條件有關的信息,填寫《干部檔案任前審核表》,并由檔案審核人、考察組組長及成員共同確認。如檔案材料存在不易認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部牽頭協調有關單位予以認定,形成認定結論前,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 (7)考察對象向考察組提交本人廉潔從業情況說明,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考察對象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書記、紀委書記(紀檢委員)簽字; (8)對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反映,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 (9)考察組向公司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全面準確客觀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提出人選任用建議,由考察組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公司黨委報告; 9.考察組應當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注意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意見; 10.考察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2)主要缺點和不足; (3)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11.考察工作具體要求: (1)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考察意見,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對考察材料負責??疾鞂ο笏趩挝?、談話對象和考察對象等參與考察工作有關人員對考察工作的真實性負有相關責任; (2)實行考察工作回避制??疾旖M成員與考察對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報告,按規定進行回避; (3)實行考察工作責任追究制。對違反考察工作紀律的,要嚴肅處理;對因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考察失真失實造成“帶病提拔”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討論決定 (一)選拔任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集體討論,黨群類管理人員由黨組織討論決定任免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行政類管理人員由黨組織討論提出聘任(解聘)意見或者推薦、提名的意見,由行政決定聘任(解聘)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1.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2.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委員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委員有不同意見的; 3.個人有關情況說明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7.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三)公司黨委討論決定管理人員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四)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對人選意見有分歧時,可實行票決制;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可以暫緩表決。不得臨時動議決定管理人員任免; 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公司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會議討論情況由專人如實記錄,決定任免事項應當編發紀要,并按規定存檔。 第二十二條 任職 (一)任前公示: 1.提拔任用管理人員,在會議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任職務信息、擬任人選基本情況、群眾反映有關情況的方式要求、聯系人信息以及公示期間等;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范圍為辦公網、所在單位公開欄等;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發布任職通知,辦理任職手續; 2.平級調動和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一般不進行公示; 3.公示期間反映問題一般需要實名。對反映的問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牽頭組織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會同紀委共同進行。依據調查核實結果,作出不影響提拔、不宜提拔、暫緩提拔等明確的結論。對調查核實結果不影響任用的,辦理任職手續;對經查問題屬實且影響提拔使用的,停止辦理任職手續;對問題暫未核實清楚的,暫停任職程序,待形成最終結論后,再決定是否任用。 (二)任職談話。對決定任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公司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公司紀委書記要及時對任職人員進行廉政談話;談話可集體進行,也可個別進行。人力資源部派人做好談話記錄工作。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管理人員,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公司黨委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三)任職宣布。中層管理人員正職由公司主要領導、人力資源部參加宣布,副職由公司分管領導、人力資源部參加宣布;科級管理人員由所在單位宣布。 (四)任職時間。由黨委決定任職的,自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由行政決定任職的,自行政決定之日起計算;由上級批復的群團管理人員,自上級批復之日起計算;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或監事會決定任職的,自形成決議之日起計算。 (五)實行試用期制度。任用管理人員(除由有關部門審批或選舉產生的人員外),均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內享受所在職位的待遇,履行職務職責;試用期滿,本人申請,寫出試用期工作總結,公司黨委組織考核或授權基層黨組織考核。應當全面了解在試用職位上的表現,評判其是否勝任現職。經考核合格,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位安排工作。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提前終止試用。 第二十三條 執行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堅持“誰辦理、誰紀實”,如實記載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環節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做到全程紀實、全程留痕。推進紀實規范化,按規定方式全面細致記載,確保紀實客觀準確、完整具體、重點突出,使每個管理人員任職過程都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四條 科級管理人員選拔任用程序參照中層管理人員相應選拔任用程序執行。選拔任用科級管理人員時,所在單位黨組織在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環節要與公司黨委充分溝通反饋,需報公司黨委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管理人員,必須呈報黨組織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黨組織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管理人員的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下列程序: (一)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 (三)專業知識考試(或能力素質測評); (四)統一面試; (五)根據綜合成績確定組織考察對象; (六)組織考察,提出人選建議; (七)黨委會討論決定; (八)公示; (九)辦理任職手續; (十)任前談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管理人員的公開選拔一般應當經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會公布公開選拔方案,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專業知識考試(或能力素質測評); (四)統一面試; (五)根據綜合成績確定組織考察對象; (六)組織考察,提出人選建議; (七)黨委會討論決定; (八)公示; (九)辦理任職手續; (十)任前談話。 第五章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 第二十七條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位安排工作。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二十八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在了解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管理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群眾公認度、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九條 試用期滿考核標準分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一)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定為合格等次: 1.遵紀守法,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具有良好的職 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2.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態度認真負責; 3.能夠認真履行職位職責,較好完成工作任務,群眾清意度較高; 4.廉潔從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為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 1.有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行為;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未能履行職位職責,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適應職位要求; 4.存在不廉潔問題,違反廉政紀律,違反職業道德規范; 5.工作責任心薄弱,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差;不服從組織安排,在職工中產生不良影響; 6.民主測評較差,“不稱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一的,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7.因其他問題不適合任職的。 第三十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應當經下列程序: (一)個人總結。對照考核內容和職位職責,就履行職責情況、工作完成情況、廉潔自律情況、存在的不足、改進措施等方面撰寫試用期滿個人總結; (二)民主測評。采取發放測評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對被考核人進行任職評價; (三)個別談話。以個別談話方式聽取意見,進一步深入了解考核對象在試用期間各方面情況,針對職工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可擴大范圍進一步聽取意見; (四)廉潔情況。所在單位黨組織就考核對象在試用期間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雙簽字; (五)綜合評定。根據個人總結、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情況,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試用期滿組織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見,按報黨組織研究考核結果。 (六)正式任職。經考核合格的,印發正式任職文件。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一條 從培養鍛煉干部、促進公正履職、增強隊伍活力出發,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機制,樹立有利于干部良性流動的導向,加大正向激勵力度,鼓勵管理人員到基層單位、市場競爭壓力大的單位、環境艱苦復雜的單位工作,表現優秀的,在公司范圍內統籌考慮培養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司管理人員在同一單位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還能任滿3年以上的,一般應當交流: (一)原則上在同一職位上工作滿3年可以交流,滿6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必須交流。 (二)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經歷單一的; (三)需要培養鍛煉的優秀年輕干部; (四)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副職管理人員應當交流但暫不具備交流條件的,應當先進行輪崗或者調整工作分工。 第三十三條 推進管理人員在黨務工作職位與經營管理職位之間的輪崗交流,把黨務工作職位作為培養復合型管理人員的重要平臺。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員交流可以在分子公司之間、分子公司和公司職能部門之間進行。同一單位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同一單位每次交流管理人員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管理人員的三分之一,同一人員不宜頻繁交流。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員交流由公司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公司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 第三十六條 交流的管理人員應自覺服從組織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予以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交流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員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報到?! ?/p> 第三十八條 實行管理人員任職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為: (一)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第三十九條 任職回避 (一)不得在同一領導班子內任職; (二)不得擔任有上下級直接隸屬關系的職務; (三)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四)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所在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財務等工作。 第四十條 工作回避 (一)管理人員在考核、任免、調動、獎懲、用工、職稱評聘及專家評選、紀檢、巡察、審計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第三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二)管理人員應禁止所在單位與第三十八條所列親屬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經濟關系; (三)凡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等,涉及第三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的,管理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一條 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四十二條 因職務、婚姻狀況變化等情況形成回避關系的管理人員,應當在1個月內申請回避。 第七章 免職、辭職、降職、退出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四條 實行管理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因公辭職是指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辭去現任職務。 (二)自愿辭職是指管理人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三)引咎辭職是指管理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四)責令辭職是指管理人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未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所任職職位掌握企業重要商業、技術秘密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專項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審計的; (三)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 第四十六條 管理人員辭職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對擅離職守的,視情況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管理人員,1年內不得安排擔任管理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掌握公司重要商業、技術秘密的管理人員,如申請辭去管理職務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履行與企業已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參加過單位選送的培訓并簽訂培訓協議的,按協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管理人員離職或退休后,繼續對原任職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實行管理人員降職制度。管理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職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管理人員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五十二條 實行提前退出管理職位制度,切實改善管理人員隊伍結構,推進建立管理人員能上能下機制。 (一)條件設置。管理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男不足3年、女不足2年的(具有高級工程師、高級會計師職稱的除外),原則上按照自愿的原則,本人申請不再擔任管理職務的,經批準,安排專項工作,享受相應待遇。 (二)工作職責。公司將根據工作需要和退出管理職位人員的專業特長、職位經歷和管理能力等,安排專項工作,由其原單位與專項工作機構統一協調管理。 (三)相關紀律要求。退出管理職位人員未經審批不得在企業、社團和中介機構兼職,不得經商辦企業或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在外單位或民營企業工作并領取任何收入。退出管理職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對違紀違規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全面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有關要求,完善管理人員管理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審計監督、職工民主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提高監督效能,規范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選拔任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條款,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超層級、超權限配備管理人員,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管理人員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管理人員;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管理人員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管理人員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主要領導職位調整退出、臨近退休和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管理人員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五十五條 加強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組織對所屬單位選人用人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要及時發現、嚴肅處理、嚴厲問責,不僅查處當事人,還要追究責任人。 第五十六條 建立選人用人工作檔案,對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過程進行紀實,如實記錄動議、提名、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溝通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 為加強選人用人全過程監督和倒查追責提供依據。 第五十七條 加強職工民主監督。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作用,實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堅持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通過考察考核、列席會議、調研督導、信訪舉報信息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管理人員,及時發現管理人員在思想上、行為上、工作上的苗頭性問題,采取談心談話、函詢、誡勉等方式進行提醒和糾正,及時穩妥處理涉及管理人員的來信、來訪、舉報,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和處置。 第五十九條 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所屬單位黨組織應當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第六十條 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所屬單位黨組織應按規定向公司黨委報備中層管理人員分工,無正當理由、未向公司黨委報備不得調整。中層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職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履行報告程序。 第六十一條 嚴格規范管理人員兼職,一般不得兼任公司任命職務之外的其他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嚴格管理近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范,促進廉潔齊家。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第六十三條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 堅持從嚴管理和關心關愛相結合,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允許試錯,寬容失誤。對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如果其動機和出發點是為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沒有營私舞弊、利益輸送、失職瀆職以及未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對于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減輕處理的,應積極組織開展容錯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渝鼎股司委〔2018〕16號文件同時廢止。 |